校发〔2022〕50号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华中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经学校2022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中农业大学
2022年5月6日
华中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和《华中农业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成人高考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准考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前置学历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专升本学生提供),在规定的日期到学校指定的校外教学点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本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属校外教学点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不能在当年就读,经本人书面申请,校外教学点审核,教育培训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学生须在新生报到截止日期之前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两个月,由本人向校外教学点提出入学申请,经教育培训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进入新学年学习。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申请重新入学,如录取专业当年不再招生的,须办理专业异动手续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资格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华中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建立学籍档案。
凡属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所发生费用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校外教学点应在每年学生报到注册截止日后2周之内,将新生报到详细情况和入学资格初步审核情况书面报告教育培训学院。
学生注册学籍后,应及时在指定平台完成本人学籍信息复核工作。如发现本人身份信息与学籍信息不符的,须在第一学期内按在籍期间申请变更个人信息的相关要求向所属校外教学点提出修正申请,并同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报学校审核。
第七条 在籍学生每学年必须到学校规定的校外教学点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缴费、注册的学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2周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放弃学籍相关工作流程处理。
第八条 凡取得华中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的学生,在籍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不能具有双重学籍。
第九条 学校为在籍学生建立学籍档案,主要包括:录取通知书、新生入学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前置学历证书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专升本学生提供)、学生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等纸质材料。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 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
学习年限(从入学注册到毕业的年限)为:
高中起点本科5-8年;高中起点专科2.5-4年;专科起点本科2.5-4年。
在最短学习年限内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和学分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予以退学。
第十一条 休学时间计入在籍学习年限。
第四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参加学校和校外教学点统一安排的教学及其他集体活动,包括网络课程学习、集中面授、实验实习、作业、辅导、测验、考试、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等。因故不能参加的,需持所在工作单位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在教学活动开始前向所属校外教学点书面提出请假并须经所属校外教学点审核批准,相关书面材料须与其他学习过程材料一起由校外教学点整理保存。未经请假和请假逾期而缺席的,即为旷课。
第十三条 学生考试不及格可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者需重修该门课程。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查者,可向所属校外教学点申请缓考,经教育培训学院批准后,按缓考处理。
第十四条 集中面授、线下考试、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等环节考勤由校外教学点负责,网络课程学习考勤以学习平台所记录相关数据为准。考勤表作为评定成绩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转专业、转校外教学点、转学
第十五条 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确因工作岗位变动、单位工作需要等特殊原因需转专业者,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工作流程:学生向所属校外教学点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华中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转专业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校外教学点签署意见,教育培训学院审核,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再申请转回原专业。
(二)专科起点本科学生专科资格处于待清查状态者,不允许办理转专业。
(三)学生只能在第一学年完成转专业,第一学年后原则上不再接受转专业申请,学生转专业后须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修完全部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办理毕业。达到退学条件或被退学处理的情形不允许转专业。
(四)转专业原则上只能在学生录取当年学校所允许招生的同层次同科类专业间进行。本科(含专升本)层次只能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学士学位授权库”中已备案的专业目录中选择转入专业,学校未备案的专业一律不接受转入。
(五)转专业后,课程学习、毕业及学费等按照转入专业的要求和标准执行。
(六)转专业由校外教学点集中接受申请,报学校审核,学校不接受学生个人单独直接申请。
第十六条 学生确因工作岗位变动、单位工作需要等特殊原因需转校外教学点,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学生须向转出校外教学点提交书面申请,同时与转出校外教学点结清学费等相关费用、办理学籍档案移交手续。
(二)学生持经转出校外教学点、转入校外教学点及教育培训学院共同审批的《华中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教学点申请(确认)表》、学籍档案材料及个人身份证明于新学期开始前1个月内到转入校外教学点办理报到手续。
(三)学生学制期内只允许办理一次转校外教学点,被批准转校外教学点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再申请转回原校外教学点。
第十七条 学生取得学籍后一般应在本校校外教学点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专科起点本科学生专科资格处于待清查状态;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三)成人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达到退学条件或被退学处理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转学手续按照转出与转入学校学历层次、招生录取类型相同的原则办理。
(二)学生转学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和办理转学手续,学校不受理第三方委托申请或代办转学手续。
(三)学生转出本校,由学生本人向其所在校外教学点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外教学点初审、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学生本人携相关材料到教育培训学院办理审核手续。
学生转入本校,经转出学校同意后,由学生本人直接向本校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审核材料,由教育培训学院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的,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转入的,学校对拟转入学生情况进行公示后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四)具体材料要求及办理流程以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工作相关文件通知要求为准。
第十九条 高中起点本科学生在籍期间如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本科层次学习,可申请按专科层次学习,最长学习时间不超过专科层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条 学生在籍期间只能申请转专业、转校外教学点或转学一次。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因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达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三)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四)学生本人申请休学。
学生休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生所属校外教学点申报、学校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以学期为单位,一次休学时间最长不超过2学期(1学年),高起本学生学习最长年限内最多可申请休学2学年,其他学制类型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最多可申请休学1学年。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作为义务兵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其退役后2年。
第二十二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校外教学点审核同意报教育培训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病休学学生应当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校外教学点审核,教育培训学院批准,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三)复学学生依其课程修读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当年未招生,则由学校指定编入同类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复学学生应当按编入的专业和年级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按编入年级专业教育教学计划完成学业。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完成学业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在籍学习期间,必修课未合格课程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总学分30%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的期限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八)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应由学生向校外教学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校外教学点提出处理意见,同时附有关材料,报教育培训学院审核并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按规定需对学生作退学处理的,可由校外教学点统一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及有关证明材料,报教育培训学院审核,并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进行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并由校外教学点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可在学校教育培训学院网站上公告60天,公告期满视同送达学生本人。学生退学记录报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备案。
校外教学点应对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及时清理与上报。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退学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处理办法应参照《华中农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习期满,学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含本科生通过毕业论文或设计答辩),学校准予毕业,由学校发放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进行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本人可申请办理成人教育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在结业后1年内,若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若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弄虚作假行为,不予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获取时间按换发日期如实填写。学生结业1年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一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后三个月内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以全国成人高考统一招生录取数据为准,不能擅自更改。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开具的合法证明材料,学校比照考生录取档案严格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以后,变更才能有效。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学生的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和注册结果审核和办理毕(结)业生学历电子信息注册手续。学生在注册学籍后,应对个人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和结果进行查询和核对,如果信息有误或需要更正,应按第二章第六条相关要求在第一学期内向学校提出书面更正申请。
第三十六条 学籍信息变更受理时间为每年4月和9月,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结)业之后,学校不受理任何有关学历电子注册信息的变更申请。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在离申请毕业半年之前,按毕业照片采集的统一要求,到指定的地点完成毕(结)业生电子图像信息的采集与确认。凡未按时完成电子图像信息采集与确认的,推迟申报毕业。学校应于毕业前对毕(结)业生电子图像信息、录取图像信息及学生身份信息进行比对和审核,如审核不通过的,应推迟申报毕业,并按有关要求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相应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办理毕业和学历电子信息注册手续。
第十章 学 位
第三十九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华中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和《华中农业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修订)》的规定,成人高等教育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经本人申请,所学专业负责学院和教育培训学院初审,校学位主管部门审核,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复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者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华中农业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校发〔2015〕29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育培训学院负责解释。
华中农业大学办公室 2022年5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