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自考〔2010〕39号
各市(州)自考办,有关主考学校、社会助学单位:
根据全国考办《关于开展第四届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优秀自考生评选活动的通知》(考委办函[2010]70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开展第四届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优秀自考生评选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奖项
本次活动设立“优秀自考生”和“十佳自考生”两个奖项,具体如下:
1.评选全国“优秀自考生”12名,从我省各单位上报的候选人中择优推荐,由全国考办评选表彰。
2.评选全国“十佳自考生”10名,从各省上报的优秀自考生中评选,由全国考办表彰。
二、名额推荐
区域内自学考试发展氛围良好,有一定规模的市(州)推荐候选人10名;办学规范,助学效果良好,自考文化氛围浓厚的主考学校推荐候选人10名;有典型或先进事迹自考生的其他市(州)、主考学校和社会助学单位推荐候选人10名。
具体名额推荐见附件1。
三、评选对象
已通过8门及以上自学考试课程的在籍考生和2007至2010年毕业的自学考试毕业生。
四、评选条件
“优秀自考生”获得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
3.热爱本职工作,理论联系实际,在工作中成绩优秀或作出较大贡献。
“十佳自考生”从“优秀自考生”中产生,为事迹突出者。“十佳自考生”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努力拼搏、自强不息、不畏困难,具有坚强的学习毅力、学习经历和感人事迹;
2.考生的经历或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的要求,体现了奋发向上的时代精神;
3.爱岗敬业,能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事迹。
五、评选办法
1.各市(州)自考办,有关主考学校和社会助学单位根据评选对象和评选条件进行初评,于2011年1月9日前将初评推荐材料报送至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助学科。评选材料一式六份,分别装订成册。逾期未报视为自动放弃。
评选材料包括:①《第四届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优秀自考生评选登记表》;②省教育考试院出具的在籍自考生成绩证明或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复印件;③自考生本人获得的荣誉证明。
2.评选材料经省教育考试院组织评审后,确定向全国考办推荐的优秀自考生名单。全国优秀自考生由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各省推荐的材料,评审出获奖人员。
六、表彰与奖励
全国考委和省教育考试院将择时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并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予以宣传。
各市(州)自考办,有关主考学校和社会助学单位要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评选活动;在深入挖掘自考生生动感人的典型事例的基础上,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促进自学考试事业的健康发展。
联系人:郑杰,联系电话:027-68880287,电子邮箱:2352569@qq.com
附件:
1.第四届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优秀自考生评选名额分配
2.第四届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优秀自考生评选登记表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