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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考核 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发布者:王春点击次数:

      鄂自考〔20189

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考核

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主考学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原国家教委公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考核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考核工作细则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

2018423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考核工作细则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和原国家教委公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教考试[1996]3号)精神,结合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考核(以下简称“实践考核”)是为了实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专业规范要求和课程考核目标,对应考者进行基本技能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

第二条 实践考核包括实行学业综合评价课程的实践(技能)考核、考核评价方式为实践(技能)考核的课程考核、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

第三条 实践考核必须坚持标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严格管理,逐步实现考核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考核手段的现代化。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内容

第四条 省教育考试院的工作内容:

1.贯彻执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的实践考核的方针、政策、业务规范。

2.审定并公布本省开考专业的实践考核要求、考核大纲。

3.向社会公布实践考核的时间和地点。

4.对考核的组织和实施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5.认定并公布考核成绩。

6.处理考核违规行为。

第五条 主考学校的工作内容:

1.负责本校主考专业实践考核的宣传、咨询等工作;根据专业考核计划要求和考核大纲,制定本校主考专业考核实施细则。

  2.负责按规定时间向省教育考试院申报实践考核实施方案。

3.负责实践考核的命题工作。

4.负责选聘并培训考核老师。

5. 负责组织报名,具体实施考核工作,评定考核成绩。

6.负责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实践考核成绩。

7. 负责建立考籍档案。

8.负责完成省教育考试院交办与实践考核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考核实施

第六条 组织实践考核的有关单位,应在本办法印发后主考学校首次组织实施考核的前半年,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如下材料: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考核实施细则。

主考学校成立实践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自学考试工作的校(院)长及负责自学考试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实践考核必须依据考核大纲制定实施细则,并提前半年公布。内容一般包括:报名与考核安排、考核方式、命题与成绩认定等其它必要的说明。

上述材料如有调整,应及时向省教育考试院报备。

第七条 在实践考核课程考核的前一个月主考学校应向省教育考试院申报考核实施方案,其中包括:报名及考核时间、考核地点、预估报考科次、考核课程及组织方案等材料。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后,方可组织相关课程的报名和考核工作。

第八条 考核教师选聘及培训。各专业(课程)应建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本专业(课程)的业务负责人和专业骨干教师组成。考核教师由专业(课程)考核小组组长提名,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并通过后,方可参与本专业(课程)的考核工作。

考核教师的选聘条件:从事本专业或课程的教学或科研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实践经验。

第九条 报名

1. 报名条件

考生参加某一课程实践考核一般应在理论知识学习完成后,方可报名参加该课程的实践考核。

  2. 报名时间

各专业的实践考核课程报名时间必须在《湖北省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考生服务平台”)上提前公布。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报名时间,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公布。面向主考学校(含全日制助学班、衔接教育)及学习服务中心开考专业的报名时间,由主考学校公布,报名时间应相对集中。

3. 报名

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报名统一在“考生服务平台”网上报名。面向主考学校(含全日制助学班、衔接教育)及学习服务中心开考专业的报名由其所在主考院校统一组织,可采用网上报名和集中报名相结合方式进行,考生应按其所在助学单位要求报名。

第十条 考核地点

实践考核地点,一般设在主考学校。主考学校也可以根据考生的分布情况,将考核地点设在其它高等院校、科研及大型企事业单位等实践考核基地,或者建立市(州)、区(县)技能考核基地。考点设置须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后方可启用。

第十一条 考核时间

1.各专业的实践考核课程原则上每年组织不超过两次,具体时间由各主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考核应相对集中。

2. 学业综合评价课程的实践考核应安排在全省统一组织的理论考试笔试之前进行。

3. 各主考院校应严格按照提前报备的实践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组织考核。考核期间,省教育考试院将选派巡视员,对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考核成绩报送

1. 省教育考试院依据各主考院校制定的实践考核实施细则认定考核成绩。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计分,成绩应包含总分及依据考核实施细则认定的考生成绩的各项得分及比重。

2. 实践考核结束两周内,主考院校应通过《湖北省自学考试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成绩。省教育考试院将根据报名数据比对成绩数据,不在报名数据中的考核成绩无效。

3. 实践考核成绩报送应提供《实践考核成绩册》(一式二份)。《实践考核成绩册》经省教育考试院和主考学校双方盖章后,各留存一份存档。

第十三条 成绩存档

考核后的档案材料由主考学校存档备查,直至考生毕业一年后方可销毁。考核档案材料包括:考核大纲、出勤记录、平时作业、评分记录、考核试卷、《实践考核成绩册》和其他考核材料等。

省教育考试院将不定期对考核档案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将通报批评,严重违规的将取消组织考核的资格。

  

第四章 考核纪律

  第十四条 任何接触过考核内容的教师及工作人员须严守考核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题。

  第十五条 有直系亲属参加考核的教师及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其直系亲属参加的有关专业(课程)的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严肃考核纪律,对考核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和在考核中不坚持考核标准、徇私舞弊及其他违反考核细则的考核教师及考核工作人员将按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主考学校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暂行办法》(鄂自考[2008]9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办公室 2018423日印发